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441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路123大厦8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06P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佳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8238.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