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6民初3043号
原告: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双峰碧境小区第九幢101、102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9QX6Y38。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被告:后某2,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原告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圣宏达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