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4525号
原告:中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7月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5月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中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