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晶工程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坝路2号金尚俊园C座2907-29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开军,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郝文怀,局长。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黄草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镇桂山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黄草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另行处理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燕
审 判 员 荆 燕
代理审判员 熊 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