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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起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岳进
人民陪审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