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1088号
申请人:中泰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东风街4899号金融广场11幢1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辰瑞祥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6号楼6层1单元710-2。
法定代表人:*保安。
被申请人:*保安,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中泰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辰瑞祥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泰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辰瑞祥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金额688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16919192019000308),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华辰瑞祥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8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