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2执20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左洪剑、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豫02民终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审案件受理费1652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195元,由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左洪剑、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于2021年2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我院对被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豫B×××××、豫B×××××车辆于2021年3月19日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且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55257.1元保险进行了扣划。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2月22日,向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1年2月23日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李彦梅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四、2021年6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三教堂街36号、被执行人左洪剑住所地开封市杞县高阳镇金村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五、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小卫 审判员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