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异1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委托代理人:费鹏飞,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218889438。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被执行人: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0246855N。
法定代表人:王锡国。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顶山石龙区人民路西段综合市场****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5860336856。
法定代表人:左先锋。
被执行人: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一大街**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5995234E。
法定代表人:左先锋。
被执行人:左洪剑,男,1976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在本院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基本账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学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00********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是:你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异议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学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00********账户,该账户为异议人的基本账户,该账户的冻结,导致异议人无法开展业务,无法向农民工及员工发放工资,也无法缴纳税款及水电费等基本支出。如不解除冻结,会导致异议人企业面临困境。根据中央“六保六稳”文件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你院冻结异议人基本账户的措施有所不妥。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共计4679016.7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告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的平龙国用(2012)第009号土地在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民终339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对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共计4679016.7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四、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1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195元,由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95元,由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负担。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并作出(2021)豫0202执6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洪剑、**相同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9日冻结了异议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河南大学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00********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为零。异议人对此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在异议过程中,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承诺:该账户解封后,只用于开展正常业务,进行工程招投标和投标,农民工工资和员工工资发放,缴纳税款及水电费等基本支出,不作他用。
本院认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主要用途包含工资、资金等支取。若将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冻结,将致其无法进行发放工资等基本经营活动,扼杀企业生存。在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承诺对解封账户仅用来支付工资、办理招投标手续、开展正常业务,且目前该账户实际冻结到位金额为零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应当解除对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河南大学支行开户的4100××××0147银行账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守华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