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8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3MA3EQWYL2J。
法定代表人:赵立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刚、张丹,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K1101W。
法定代表人:李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济南市中春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81元,减半收取16040.5元,由上诉人山东鲁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宋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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