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3554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白积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
法定代表人:孙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2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8961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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