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0624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豪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杜城村口。经营者:黄国香,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建民,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吉庆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白积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豪建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豪建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吉庆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园林公司)、刘宽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豪建建材经销部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017年12月4日签订防腐木供货施工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制做安装木平台,按实结算,原告已按合同制作安装完成,被告尚欠161895元至今未还,多次催要无果。为了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人民币161895元及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豪建建材经销部提供了一份盖有“陕西吉庆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一份《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就白鹿仓朋友营进行防腐木工程施工。同时,原告还提供了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付西安祥恒商贸有限公司白鹿仓防腐木工程款,经向原告及被告刘宽利询问,实际履行白鹿仓防腐木工程的系案外人西安祥恒商贸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陕西吉庆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称现变更为陕西开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豪建建材经销部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其与二被告并没有实际合同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雁塔区豪建建材经销部之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8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