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124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新蔡县。现住榆中县。
被告:兰州中裕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447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AJF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州中裕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 晓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