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81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鄂0381财保3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的工程款4万元予以冻结。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和解,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的工程款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迪
法官助理罗简 书记员程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