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81财保33号
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的工程款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1.1万元的保函为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的工程款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迪
法官助理罗简 书记员马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