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湘1021行初2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丰辉
审 判 员 骆宗胜
审 判 员 彭国军
法官助理 黄素萍
书 记 员 周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