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532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50366Q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生活七楼A区
法定代表人:成国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淑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