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6民初5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生活港7楼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本院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作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在通知书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