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961号
原告: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693468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生活楼七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5035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