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412号
申请人:吉林省德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春瑞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瑞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迪
审判员 曲刚
审判员 刘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