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元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686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张健。
被申请人河南元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5车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菊。
被申请人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田社区莲花路1110号雨花阁雨花阁3B。
法定代表人尚照山。
被申请人李艳菊,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5869.9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艳菊、***银行存款805869.9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时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