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4民初974号
申请人: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谭开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单位银行存款1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单位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