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1335号
原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业园扬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经开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谭开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4元,依法减半收取5407元,由原告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小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