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4民初974号
原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谭开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金加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樊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