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灵山中路26号24幢2号。
法定代表人:金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经开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谭开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以与西南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