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凯峻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黨州市凯峻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来配(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3005号
原告:滨州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1008号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68720733G。
法定代表人:陈立娜,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来配(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新五路高十路创新大厦2号楼1905-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T77U58Q。
原告滨州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来配(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2元、保全费1808元,由原告滨州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