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年之内分期履行,于2023年10月1日之前履行完毕。因双方达成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7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武利兵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