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1588号
原告: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王村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徐胜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丰财办事处广山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屹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万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