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肥东执字第0115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杨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1500元(含执行费7670元、执行费7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计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