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67号
原告: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5层5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何杨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六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方俄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B9幢31层31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