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519号
原告: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94375004。
法定代表人:李**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开**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252240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25元,由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