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某某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519号 原告: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94375004。 法定代表人:李**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开**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252240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25元,由河南省中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