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7374号
原告: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月古村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95885P。
法定代表人:*蜀江,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卫,女,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石油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9951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交纳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驰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