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荣昌区峰高街道唐家冲润滑油销售点,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经营者:肖仁荣,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荣昌区峰高街道唐家冲润滑油销售点(以下简称唐家冲售油点)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家冲售油点申请再审称,(一)《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由美高公司出具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唐家冲售油点已按合同要求付清5000元费用,美高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交正式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没有任何意义与价值,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二)此合同为美高公司打印好、盖章后,由美高公司刘英军带到唐家冲售油点经营者肖仁荣家中签订,合同内容中未约定整改后出具安全评价报告要再次缴费。(三)刘英军承诺可以开具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诱使肖仁荣签订合同。在肖仁荣已经收到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下,美高公司的张文学又以需要整改、整改后重新开具正式的安全评价报告为由,欺骗肖仁荣将报告收回,尔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具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美高公司行为涉嫌欺诈。综上,唐家冲售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0月10日唐家冲售油点与美高公司签订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美高公司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综合唐家冲售油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唐家冲售油点的风险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美高公司在完成现场评价资料收集后的约定期限20日内向唐家冲售油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该服务收费5000元;美高公司向唐家冲售油点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评价报告只对被评价项目当时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状况及唐家冲售油点提交的资料作真实、客观反映。合同签订后,美高公司于2016年10月即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载明安全评价结论为:唐家冲售油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为火灾、爆炸,其现有的设备设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利用现有资源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售油点应根据评价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其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由此可见,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美高公司仅对被评价项目当时的现状作客观反映,合同并未约定美高公司必须作出唐家冲售油点满足安全生产的评价报告。美高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收取5000元服务费。唐家冲售油点认为美高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称美高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唐家冲售油点要求美高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昌区峰高街道唐家冲润滑油销售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 玥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