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02财保178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友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显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