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民初1748号
原告: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B栋1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冯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杰,职工。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石板溪。
法定代表人:张加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又全,贵州贵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加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