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浙江欧世铂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7398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龙泉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B栋1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智能智造小微企业创业园62号(武义紫洋工贸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2025年10月23日,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