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5401号
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耿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芦家墩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水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计2037.50元由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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