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1号

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田园大道1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3320-X。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红,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喜生,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一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7房,组织机构代码69712124X。

法定代表人郑维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鼎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6625元,本院退回6575元),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敏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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