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白宝石酒店与被告湖北吉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吉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1199号

原告:荆门市***酒店,住所地掇刀区白石坡大道2号(宝源集团门面)。

经营者:车传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家鹏,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玉春,女。

被告:湖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紫昕工业园1号A厂房四层西北角和五层。

法定代表人:谢泽平。

被告:湖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白石坡大道2号(宝源集团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朱定玉,董事长。

原告荆门市***酒店与被告湖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荆门市***酒店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酒店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荆门市***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荆门市***酒店负担。

审判员  邹艳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亚彬

书记员刘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