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2857号
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综合楼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64H37E。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鸿豪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10号楼-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92709028B。
法定代表人:候宗明。
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鸿豪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1元,由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美姣
书记员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