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4434号
原告:***。
被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负责人:*小兵,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波,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芳诉被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