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2民初1060号
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2号。
负责人:*小兵,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政镇。
法定代表人:孔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安全科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