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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0502行审25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佳泰园二期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昌国土资征字(2016)C13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向被执行人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土地年租金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五日内,向该局缴纳2016年度土地租金,逾期缴纳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3‰滞纳金。被执行人到期未缴纳土地租金,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征收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向本院提供的土地年租金缴费通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征收催告书、送达回证、行政征收相关法律依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负责管理的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国有土地未缴纳土地租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文件的规定,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作出的通昌国土资征字(2016)C13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