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4595号
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图文办公设备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X。
经营者:***。
被告:宁***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图文办公设备商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图文办公设备商行负担。
审判员 杨 晴 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