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829号
原告: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银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楚潇,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玖九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祖元。
原告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玖九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向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 巍
书 记 员 戴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