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

3524某某与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3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妹妹),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焦学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珠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乔旭,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京工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京工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退休后返聘被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到南京工业大学驾驶校园公交车,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所以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工业大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是否在向南京工业大学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具体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