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

原告南京工业大学与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4445号
原告: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乔旭,校长。
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园区陆集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熊鹏。
原告南京工业大学与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工业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80000元及利息(其中180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算,80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算,20000元自2018年3月6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生物能源酶发酵系统的工艺技术指导的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总额为400000元。原告已按约提供服务完毕,被告至今尚欠280000元技术服务费用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属于发生在南京江北新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