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

1973南京工业大学与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973号
原告: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珠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乔旭,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琳,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园区陆集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熊鹏。
原告南京工业大学与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工业大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工业大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工业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南京工业大学负担。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