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480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浦珠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中保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的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名下合计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