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

5501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工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501号 原告: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3-483。 法定代表人:景娟涓。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工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工业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联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