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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某某过诉被告陕西信泽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4号
原告**过,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信泽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过诉被告陕西信泽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过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过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过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